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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鄱民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凌松柏与洪付水、彭火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松柏,洪付水,彭火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鄱民二初字第17号原告凌松柏,男。委托代理人曹有恩,男。被告洪付水,男。被告彭火秀,女。原告凌松柏诉被告洪付水、彭火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火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松柏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有恩,被告洪付水、彭火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凌松柏诉称,自201年5月21日至2014年10月11日止两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化肥、种子和农药共计欠原告货款59965元,其中包括利息5037元,有两被告签字为证;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收,两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计币59965元,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两被告自2012年5月21日至2014年10月11日所购买农资时的签名记账单。被告洪付水辩称,2010年原告出售的谷种出了问题,被告拍了照,被告准备请记者来,原告得知后将被告拦住,并答应补偿每亩400元给被告,被告信以为真,可第二年结账时,原告讲扣除每斤7元的种子钱,所以账就拖到现在没有结;2014年上半年被告到原告处购买的农药打死了禾苗,原告答应赔偿被告3000元,原告也说话不算数。2014年10月间两被告到原告处对账,原告妻子无故打伤被告彭火秀至今未赔偿治疗的医药费;再就是账上也有问题。2014年8月14日是75元,怎样改成了875元,没有被告签字的账为何也记被告的账。原告所讲利息是不存在的,因为赊销的价格就比付现金的价格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账,原告要履行赔偿被告损失的承诺,并赔偿被告彭火秀医疗费用。被告洪付水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被告彭火秀辩称,账单上被告签字的是事实,没有签字的是已当场付了款的,或是原告自己记的家账;原告出售的种子和农药,曾给被告造成减产,原告曾答应赔偿,现在又不承认,被告洪付水面软,被原告忽悠了。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原告要履行原先的承诺,赔偿被告的损失,赔偿原告妻子打人的医疗费用。被告彭火秀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两被告到原告经销的农资店购买化肥、种子和农药欠部分货款。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借故拖欠不付,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召集双方调解、对账,另查明至2012年9月14日止,包括被告旧欠账9581元,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4946元,扣除中途已付款10200元,尚欠4746元;2013年3月14日至9月9日止,两被告共欠货款16588元,扣除已付货款和原告应退款5075元,尚欠11513元;2014年3月30日至10月11日止,两被告共欠货款35775元(不包括原被告争议的2034元),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对争议的2034元货款,被告同意承担1000元,原告同意承担1034元。上述款项合计,两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计人民币53034元未付。对于利息,原告表示放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供的记账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两被告到原告处购买种子、化肥、农药,两被告在原告注明了时间、品种、金额的账单上签了名,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在本院主持的对账中尚欠原告货款计币53034元,原告诉求两被告偿还所欠货款和同意放弃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辩称原告2010年出售的种子和2014年出售的农药有问题,造成被告农田减产,原告也曾经承诺同意赔偿损失的意见,两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原告也当庭予以否认,对被告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两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妻曹某某打伤被告彭火秀的医疗费用,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彭火秀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洪付水、彭火秀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偿还原告凌松柏货款计人民币530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被告洪付水、彭火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火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