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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铜陵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637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关于铜陵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1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1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跃强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