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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梁华与海阳华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华,海阳华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472号原告梁华。被告海阳华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告梁华与被告海阳华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法庭开庭前,原告梁华申请撤回对被告海阳华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华撤回对海阳华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保全费170元,由原告梁华承担。审判员  包希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