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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终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四川高县云山煤矿与X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高县云山煤矿,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高县云山煤矿。法定代表人杨小红,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上诉人四川高县云山煤矿因与被上诉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4)高县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但上诉人签收通知书后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也未申请延期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高县云山煤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宗秉审 判 员  孙振刚代理审判员  涂万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