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万恩诉任振春、任红红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恩,任振春,任红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李万恩,男,汉族。被执行人任振春,男,汉族。被执行人任红红,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万恩与任振春、任红红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佳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支付申请执行人李万恩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9391.8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及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任振春承担。在执行中,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协议:一、被执行人任振春赔偿申请执行人李万恩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6000元。二、佳县法院司法救助申请执行人李万恩人民币3391.84元。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任振春承担。以上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佳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樊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