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姚绍钢与上海卖买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绍钢,上海卖买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454号原告姚绍钢,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金立君,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卖买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占松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峻,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罗玲,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绍钢与被告上海卖买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绍钢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绍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童 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娴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