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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诉翟贵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翟贵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270号原告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地址:西安市东郊纺织城纺建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曼,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焦少峰,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人事部副经理。被告翟贵红,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灞桥区西北电建四公司家属院子校1楼40号。委托代理人何江涛,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钰晨,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诉被告翟贵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经审查,本案与(2015)灞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翟贵红起诉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属于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份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与(2015)灞民初字第00410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诉讼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王德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冯薛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