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孙赏芹与胡程林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赏芹,孙鹏芹,胡程林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商初字第80号原告孙赏芹被告孙鹏芹被告胡程林原告孙赏芹与被告孙鹏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赏芹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赏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赏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孙赏芹承担。审判员 颜廷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安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