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夏吉东与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吉东,世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8号原告夏吉东,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被告世杰,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吉东诉被告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吉东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夏吉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吉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志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