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56号原告申某某,女,1980��5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雅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维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