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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初字第7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赵中奎与XX、李正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中奎,XX,李正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7112号原告赵中奎。被告XX。被告李正秋。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中奎诉被告XX、李正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中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中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中奎负担。审 判 长  董希林人民陪审员  陈少波人民陪审员  王祥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