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曾红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红春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201号罪犯曾红春,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常鼎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曾红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0年7月29日交付执行,2010年10月13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27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14日起异动后至2018年7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红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踏实改造;���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行为养成较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制鞋半成品劳动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期内共获综合考核分126.9分。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意见:建议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罪犯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曾红春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红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7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