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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牛某某(牛曾用),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何某某,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保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