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牛某某(牛曾用),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何某某,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保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