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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与苏良理、苏良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苏良理,苏良富,邹银花,陈维安,黄三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64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地址:浙江省开化县桐村镇鲁家坞村。诉讼代表人:丰红晓,主任。委托代理人:程潜,(身份证号:330824198911221937),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苏良理。被告:苏良富。被告:邹银花。被告:陈维安。被告:黄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与被告苏良理、苏良富、邹银花、陈维安、黄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舒诗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