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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夏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来刑初字第0003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女,汉族,1990年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公民身证号码:341122199001025044,无业,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人夏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3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12日被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来检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5日19时30分许,蔡某无证驾驶车牌为皖m×××××号的摩托车,载着其妻子被告人夏某等人沿来安县新安镇塔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塔山路与新昌路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交警欲对蔡某的摩托车进行查扣,被告人夏某上前阻拦,并两次冲到马路中间,以若扣车就让车撞死自己相威胁。交警梅某、沈某等人将夏某拉回路边带上警车并准备将其带回来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夏某不愿意上警车,反抗中咬了交警梅某、沈某右手,后公安民警将其带上警车离开。经来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梅某的伤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梅某、沈某的陈述、证人蔡某、李某、杨某、王某、罗某、童某、钱某的证言、来安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情况说明、破案报告、被告人夏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杜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