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与耿志江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耿志江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557号原告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薛忠凯,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姜明月,系该所律师。被告耿志江,男,汉族,1989年8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耿志江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晓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范家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