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08号-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郗某某与王某某、惠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郗某某,王某某,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08号-01号申请人郗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陕CAR***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被申请人王某某,男,27岁,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城关镇,系陕A*GP**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被申请人惠某某,男,40岁,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系陕A*GP**小型普通客车车主。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0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王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申请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陕A*GP**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陕A*GP**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审判员 刘成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