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肃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肃民初字第131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艳茹审 判 员 马久利人民陪审员 毛晓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宋慧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