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刑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鲍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沂刑二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某,女,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工人,住沂水县某小区。2014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公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富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12日,被告人鲍某从中国农业银行沂水县支行申请办理卡号为6228370027986595的信用卡一张。自2013年7至2014年6月,其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多次进行大额透支,共计22133.10元。经中国农业银行沂水县支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鲍某归还中国农业银行沂水县支行全部本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证人崔某证言,账户明细、催收记录、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证实,上述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鲍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不大,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并到其住所地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鲍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的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一万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德付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夏小荔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