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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袁洪淼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洪淼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114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洪淼,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4月3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洪淼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宏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洪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5日2时许,被告人袁洪淼在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普罗旺斯小区门前,以每袋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高某某冰毒三袋共重2.1克,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又在其住处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普罗旺斯小区4号楼136室搜出冰毒一袋重0.6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袁洪淼到案后揭发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洪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高某某证言、毒品毒资照片、被告人袁洪淼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毒物药物分析检验报告、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逮捕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袁洪淼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洪淼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袁洪淼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袁洪淼有揭发他人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洪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忠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叶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