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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迂恒双与王志强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0号原告:迂恒双,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委托代理人:孙宁,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强,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被告:张宗海,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被告:战久胜,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青岛伯高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本院受理原告迂恒双与被告王志强、张宗海、战久胜、青岛伯高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迂恒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迂恒双撤回对被告王志强、张宗海、战久胜、青岛伯高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迂恒双承担。审判员  王维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