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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家勇与梁学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勇,梁学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595号原告张家勇,男,生于1966年8月27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彭明然,四川成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秦勇,四川成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梁学武,男,生于1970年1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原告张家勇诉被告梁学武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阳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勇的委托代理人彭明然、被告梁学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家勇诉称,2012年,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出资购买原告的重庆市大足区家勇竹片厂,经双方结算确认,至2013年11月8日止,被告尚欠原告10万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其后,被告偿还原告2万元,还有8万元欠款一直未还,经原告多次催促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而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梁学武辩称,欠条是自己打的,双方是为了买卖重庆市大足区家勇竹片厂形��的欠条,现无经济能力偿还,可以协商分期还款或者原告把厂收回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出资购买原告的重庆市大足区家勇竹片厂,经双方结算确认,至2013年11月8日止,被告尚欠原告10万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张家勇现金100000.00元正(大写壹拾万元正)欠到人:梁学武2013.11.8”。后经原告催要收被告偿还2万元,剩余8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遂具状诉来本院,提出上述诉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双方因购买重庆市大足区家勇竹片厂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梁学武未及时还款酿成诉争,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张家勇要求被告偿���欠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学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勇欠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梁学武负担(已由原告预交,在履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阳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