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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胡志超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69号罪犯胡志超,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汉寿县人。2002年7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4年1月12日减刑释放。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资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胡志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以(2012)益法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6月1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7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三十八条严格要求自己;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17.5分。2013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志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志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