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勇峰与被执行人田鹄、宫海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北法执字第224号田鹄、宫海凤:你与周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3)北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41863.00元。向本院支付执行费2052.00元。开户行:中行毛胜寺南支行;户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账号:105011524755。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