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仲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仲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路北段谭家工业园区1号。法定代表人李桂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路南段99号。法定代表人邓任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关于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4)第87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160万元,或提取(扣留)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冰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