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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民申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奕松、被申请人骆灿锋、第三人骆汉明不当得利纠纷复查阶段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奕松,骆灿峰,骆汉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申字第1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奕松,男,196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林桂枝,男,194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骆灿峰,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一审第三人:骆汉明,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申请人骆灿峰、一审第三人骆汉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竞忠、黄惠婷,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奕松因与被申请人骆灿峰、一审第三人骆汉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泉民终字第11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奕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灿彬审判员  林健民审判员  陈美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庄翊晶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