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淑娟与李爽爽、杜佰伟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淑娟,李爽爽,杜佰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李淑娟,前哨农场街道办第一居民委书记。被申请人李爽爽,前哨农场宏伟物业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杜佰伟,前哨农场宏伟物业公司员工。申请人李淑娟因被申请人李爽爽未按约定给付尚欠借款,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爽爽、杜佰伟在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三江分公司丛安斌账户中的存款324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淑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爽爽、杜佰伟在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三江分公司丛安斌账户中的存款324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范振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