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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关于张玉祥与张玉林、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39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祥。被执行人张玉林。被执行人张勇。关于张玉祥与张玉林、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3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玉林、张勇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玉林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支行(账号:622848212626461****)上的存款元、被执行人张勇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支行(账号:622848212854679****)上的存款元的冻结。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张玉林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支行(账号:622848212626461****)上的工资款每月冻结2000.00元、被执行人张勇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支行(账号:622848212854679****)上的工资每月冻结2000.0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帐号:590003890001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永海审判员  许晶晶审判员  曹 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