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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郑巧娥、叶芊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巧娥,叶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郑巧娥。被申请人:叶芊。本院在审理郑巧娥申请宣告叶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郑巧娥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行使诉讼权利,自愿撤回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郑巧娥撤回申请。审判员  娄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