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郑巧娥、叶芊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巧娥,叶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郑巧娥。被申请人:叶芊。本院在审理郑巧娥申请宣告叶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郑巧娥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行使诉讼权利,自愿撤回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郑巧娥撤回申请。审判员 娄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