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督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张华林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督字第0011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无锡市健康路3号。负责人张华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寅辉、杭高斐(均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言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在本院发出支付令前,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申请费人民币15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茆倩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