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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235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邓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包跃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查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