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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赵福长其他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长,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行初字第8号原告赵福长,现住河北省威县。被告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洺水东路。法定代表人李海洲,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书丽,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赵福长诉被告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2015年2月9日,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福长承担。审 判 长  王明伟审 判 员  周金虎人民陪审员  张云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夏红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