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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执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黄玺与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玺,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209-1号申请执行人黄玺,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游艺东街南永康北路东。法定代表人张守喜,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石大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冶金路支行账户内存款贰拾万玖仟元整(小写:209000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毛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