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保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北全力众诚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与杭州汇丰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保字第00003-1号申请人湖北全力众诚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县柳林镇交通大道。法定代表人程正义,董事长。被申请人杭州汇丰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仁和镇工业园区三星路19号。法定代表人毛建平,董事长。申请人湖北全力众诚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汇丰车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5)鄂随县民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杭州汇丰车桥有限公司的货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湖北全力众诚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向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杭州汇丰车桥有限公司的货款300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杭州汇丰车轿有限公司的货款300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晏贵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培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