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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匡文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