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龚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尚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