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法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育善与被执行人黄世高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育善,黄世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唐育善。特别授权代理人覃继珠,退休干部。被执行人黄世高。申请执行人唐育善与被执行人黄世高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7月3日作出的(2003)大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世高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育善于200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03)大法执字第109号。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世高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唐育善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大法执恢字第8号。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黄世高的工资所得10200元,用于兑现该案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唐育善自愿放弃该案尚欠的利息等权益,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大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彩远审 判 员 马会莲代理审判员 黄燕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秀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