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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小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贾朝欣被告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朝欣,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小字第1号原告贾朝欣,男,汉族,生于1973年,住禹州市。被告李军,男,汉族,生于1965年,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朝欣诉被告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朝欣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朝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朝欣负担。审判员 :孟金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卜亚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