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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王亮与朱金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亮,朱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王亮,农民。被执行人朱金涛,农民。王亮与朱金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朱金涛给付王亮工资13900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朱金涛负担。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王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金涛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建军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学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