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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芷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杨秀珍与杨仕生离婚纠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芷执字第23号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的杨秀珍申请执行杨仕生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秀珍与被执行人杨仕生于2015年2月5日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秀珍只拿冰箱、彩电、和棉被,放弃拿打米机、电动机。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杨秀珍自愿承担,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