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淑美、唐贵财、孙淑兰、李治国、武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淑美,唐贵财,孙淑兰,李治国,武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974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田奎,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长山,系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淑美。被执行人唐贵财。被执行人孙淑兰。被执行人李治国。被执行人武秀梅。上列当事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丹民三终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张淑美偿还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并自2011年10月22日起至2011年11月24日止,按月利率10.008‰、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4.8372承担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5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6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500元,四被执行人唐桂财、孙淑兰、李治国、武秀梅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丹民三终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