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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谢丽秀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丽秀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丽秀,女,1980年7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龙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住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户籍地龙川县。因本案于2014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世勇,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丽秀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惠中法刑一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丽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谢丽秀与其家婆即被害人彭某甲因家庭矛盾素有积怨。2013年12月28日23时许,因彭某甲没有帮忙带小孩而心生恼怒的谢丽秀从家里拿了一根铁水管,来到彭某甲位于潼湖镇广和开发区育记汽修店旁的住处,在叫开门后跟着彭某甲来到卧室,趁彭某甲不注意时用铁水管击打彭的头部和手部,见彭不动弹后,谢丽秀离开,途经博深高速公路桥底时把铁水管丢弃到路旁草丛中。次日早晨,彭某甲被其儿子钟某丁发现时已死亡。2014年1月19日,谢丽秀将上述犯罪事实告诉了钟某丁及钟某丁的姐姐钟某戊。钟某丁随即到屋外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派员至谢丽秀家中将谢丽秀抓捕归案。原判认定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谢丽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丽秀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本案是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且本案系被告人的丈夫报案,而侦查机关前来抓获被告人时,被告人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依法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丽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谢丽秀上诉提出:1.其主观上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2.本案并非其老公报的案,而是其投案自首。3.其长期受丈夫的殴打及婆婆的辱骂,导致其患有极重的抑郁症。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谢丽秀构成故意杀人罪属定性错误,应定故意伤害罪。2.谢丽秀有自首情节,应当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3.谢丽秀经常受到家庭暴力,有过精神分裂症状,应当对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4.本案是家庭纠纷引起,谢丽秀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对谢丽秀在有期徒刑十年到十五年的幅度内量刑。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谢丽秀与其家婆即被害人彭某甲因家庭矛盾素有积怨。2013年12月28日19时许,谢丽秀下班回到其位于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潼湖镇广和开发区钟记维修行的住处,发现彭某甲没有帮忙带小孩,心生恼怒,决定教训彭某甲。当日23时许,谢丽秀趁丈夫钟某丁和孩子都睡着后,在其住处拿了一根铁水管,戴上口罩、头盔,骑着自行车来到彭某甲位于潼湖镇广和开发区育记汽修店旁的住处。谢丽秀叫彭某甲开门后跟着彭某甲来到卧室,趁彭某甲不备用铁水管猛击彭的头部两下,致彭倒地。接着谢丽秀把卧室门关上,又用铁水管对彭某甲的头部和手进行击打,见彭不再动弹后,谢丽秀便走出去,并把大门关好,骑自行车返回住处。在途经博深高速公路桥底时,谢丽秀把铁水管丢弃到路旁草丛中。次日早晨,彭某甲被钟某丁发现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彭某甲系被钝器(类棍棒等)打击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大失血而死亡。2014年1月19日上午,上诉人谢丽秀在其住处内将用铁水管击打被害人彭某甲的犯罪事实告诉了钟某丁及钟某丁的姐姐钟某戊。在谢丽秀不知情的情况下,钟某丁到屋外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立即赶到谢丽秀的住处将谢丽秀抓获。以上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29日9时50分许,接到证人钟某丁的报案,称其母亲彭某甲死在家中。接报后,公安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彭某甲系被他人使用工具打击头部致死,因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2.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月19日早上8时30分,证人钟某丁打电话给仲某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的副大队长,称其妻子谢丽秀就是在2013年12月28日故意伤害其母亲彭某甲的嫌疑人,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接电话后,立即通知民警赶往谢丽秀家中将谢丽秀带回审查。经审讯,谢丽秀对其用铁水管将其彭某甲杀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仲恺)公(刑)勘字(2013)第137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仲恺高新开发区潼湖广和开发区钟某丁的房子一楼客人房内。现场检见一具女性尸体,尸体上身外穿灰色毛衣、下身外穿黑色长裤;尸体额头可见有明显的三处创口;尸体头部下方及周围的地面有血泊;尸体头部东北侧、距离西墙135cm、距南墙26cm的地面上,尸体头部东北侧、距离床西侧边缘8cm,距离床南侧边缘55cm处,均有喷溅状血迹;尸体足部西北侧,距西墙95cm、南墙159cm处,有一张倒地的粉红色塑料凳,其中朝上的一侧与凳面西侧的连接处,有一处不规则缺损口,缺损口东侧7cm处的凳子侧面,有沾附性血迹。距离西墙70cm、距离南墙112cm的地面,有一块粉红色塑料碎片(经拼接,与粉红色凳子的缺损口相吻合)。4.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惠市公(司)鉴(法尸检)字(2014)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彭某甲双眼球睑结膜、口唇粘膜及四肢指(趾)甲床苍白;额部正中有二处创口,均创缘不整齐,创角钝,深达骨质,创角伴有三角皮瓣形成;左额部有一创口,创缘不整齐,创角钝,深达骨质;左额颞部有一皮下瘀血斑;左顶部有一创口,创缘不整齐,创角钝,深达骨质;左顶结节处有一头皮下瘀血斑;右顶部有一创口,创缘不整齐,创角钝,深达帽状腱膜;右顶枕部有一头皮下瘀血斑;右耳后乳突部有一皮下出血伴表面剥脱;左手掌背则有二处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右腕关节背侧有一创口,创缘不整齐,创角钝,深达皮下;右手掌背侧一有创口,创缘不整齐,创角钝,深达肌层。解剖见头皮下广泛性瘀血出血,额部至顶部的颅骨呈粉碎性骨折,骨折线向双侧颞部及枕部延伸,硬膜下及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脑组织挫伤出血,胸腹腔脏器位置正常,表面苍白,未见明显损伤,会厌部、气管及支气管粘膜苍白。鉴定意见为,彭某甲符合生前受钝器(类棍棒等)打击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大失血而死亡。5.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惠市公(司)鉴(法物)字(2014)1号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1)现场提取的尸体头部、床头、地面可疑血迹擦拭棉签上均检见人血,其STR分型与被害人彭某甲血的STR分型一致。(2)死者彭某甲的右侧乳房擦拭棉签、左手小指指甲及右手食指指甲上均检见彭某甲的STR分型。(3)彭某甲的左侧乳房擦拭棉签和右手拇指指甲上均检见混合STR分型,均包含彭某甲的STR分型。(4)现场提取的塑料凳缺口同侧的凳腿上部内侧可疑斑迹黏取胶片上均未检见STR分型。(5)彭某甲的阴道擦拭棉签未检见人精斑。(6)彭某甲的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和右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指甲上均未检见STR分型。6.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根据谢丽秀的供述及指引,在潼湖镇广和开发区钟记维修行提取了谢丽秀作案时所穿的鞋子、米黄色冬装外套、红色头盔。在育记汽修店旁的居民楼中提取了谢丽秀作案时使用的黄色自行车,在博深高速桥桥底草丛中提取谢丽秀作案时使用的铁水管一支。上述物品经谢丽秀指认,正是其作案时所使用的物品。7.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惠市公(司)鉴(法物)字(2014)73号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在铁水管的一端提取的可疑血迹擦拭棉签上未检见人血,但检见被害人彭某甲的STR分型。(2)谢丽秀作案时所使用的头盔、外套、运动鞋上均未检见人血。8.证人钟某丁证言:我是第一个发现我母亲死亡的。2013年12月28日(29日)上午9时许,我带着小孩到我父母亲住的地方,准备把小孩给我母亲带,当我去到的时候没有看到我母亲,我就问我父亲我母亲在哪里,但是我父亲说不知道,以为她很早就出去了,接着我看到我母亲的房间门没有关好(虚掩),我就走到我母亲房间开门(平时我母亲外出都会把房间门锁上),开门后我就发现我母亲躺在地上,头部还流了很多血。然后我就跑到旁边我姐夫家里叫我姐夫,和他说我母亲摔倒了,叫他过来帮忙,我和我姐夫就一起回到我母亲的房间,我姐夫看到后就打电话给我姐姐钟某戊,约5分钟后我姐姐也到了,姐姐到了看到后就在哭,接着没多久她就说房间里有凳子烂了,地上还有凳子的碎片,我听到后就觉得我母亲不是自己摔倒的,然后就用我姐姐的手机打电话报警(当时我没有带手机),报警后我就在客厅里的大桌子旁边拿了三张凳子出来,和我姐夫姐姐一起坐在客厅等警察过来。2014年1月18日中午12点许,我女儿在我姐姐的育记摩托店看到录像中说是自己亲人,我女儿于是和我说录像中的那个人是我亲人,亲人拿铁锤打死我奶奶,流了很多血(我女儿可能听了我亲戚说的,然后和我说)。我老婆也在一旁,当时听了心里有点慌张,不出声,到了2014年1月18日下午16点许,我老婆在房间,我就走进她身边,她和我说“我陪不了你多久了”,当时哭了,然后我心里怀疑可能是我老婆故意伤害了我母亲。我就问她“你做了什么”。然后我小孩进来房间,打断了我们谈话,于是我就出去了,然后妻子就帮小孩子洗澡,没谈下去,一直到吃饭的时候,她闷闷不乐,到睡觉都没和我说话,直到2014年1月19日早上,我姐姐过来了,我妻子睡得比平时晚,我就和姐姐说“可能是我老婆故意伤害了妈妈”,直到我姐姐买菜回来,我老婆在一旁也没说什么,一直在那哭,告诉我们说她做错事了,是她伤害了我母亲。于是我打电话给刑警队的队长,告诉他“是我老婆故意伤害了我母亲”,然后公安机关到了我摩托店,把我们一起带回公安机关协查。谢丽秀经常因为我母亲照顾不好我们的小孩钟某甲而不满,我老婆和我母亲经常都因为小孩的事情争吵,其中2013年7月份争吵过很凶的一次。她们俩经常为了家里的事、小孩的事争吵。建新房我母亲大概一共出了四万元,其他费用是我出的,但谢丽秀对两位老人在新房住了两年多有很大意见。也因为谢丽秀经常和我母亲有一些矛盾也影响了我想装修房子的兴趣和谢丽秀的感情。2013年12月28日19时许,谢丽秀下班回来准备洗澡的时候看到我们小孩钟某甲,她就问小孩怎么在这里,我就说是今天下午母亲送过来。然后我看到她脸色发怒地去洗澡了也没说什么。20时30分许,我在房间里的时候,她就从我房间里把自行车推到客厅里,她就去洗衣服了,然后我就睡觉了。睡到半夜的时候,二女儿钟某乙一直在哭,谢丽秀叫我过去安慰一下,我就过去哄女儿睡觉后我就回房睡觉了。2014年1月17日那天晚上我接我爸爸上来我居住的地方,当时我老婆看到我爸爸的时候,有点慌张,叫我把我爸爸送回老家广东省龙川县,说“你不送你爸爸回去要不然我不带小孩,就一个人回老家过年”,我阻止她回,和她说“我过年后再送我爸爸回家”。我之前做的笔录中说到我女儿跟我说有看到亲人拿铁锤打死奶奶,流了很多血的话是我女儿确实有这么跟我说,但是亲人拿铁锤打死奶奶这句话我估计是我姐姐、姐夫教我女儿说的,为了试探我老婆是不是杀我母亲的凶手,因为视频根本看不到房子里面的情况,只能看到现场外过道。我爸爸钟某丙的腿摔伤几年了,行动不便,而且今年80岁了,现在河源龙川,不能过来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谢丽秀没有精神疾病和精神病治疗的经历。经辨认,证人钟某丁辨认出谢丽秀是其老婆。彭某甲是其母亲。9.证人钟某戊的证言:2013年12月29日早上9时许,我当时在上班接到我老公的电话说我母亲出事了,我就一个人去到了弟弟家,我老公和我弟弟已经到了,发现我母亲躺在地上,地上有一滩血,我就哭了。然后我老公叫我不要动叫我先报案,我就拿我手机打了110。看到我母亲额头上和下巴都受伤了,房间里胶椅子已经烂掉了,椅子上有血,其它的我就没有留意。我老公有提供案发时的视频给公安机关,该视频不能看到屋子里面,可以看到屋外的道路,钟某丁的大女儿到我家去看过视频,因为我老公想让钟某丁的大女儿回去试探是不是谢丽秀杀害我母亲,因为视频很模糊,我们不确定是不是她当时去我母亲那里。我不知道我弟弟钟某丁是什么时候报警的,我当天买菜回来,路过我弟的档口,进去看见谢丽秀,她突然跪下来,哭着对我说“那件事是我做的,我以后会照顾爸的”。说完我和谢丽秀在屋子里面哭,我弟出去外面,过了10分钟左右民警就来了。民警带走谢丽秀时,谢丽秀没有反抗或拒绝,她临走时跟我说:“你帮我带好三个小孩”。经辨认,证人钟某戊辨认出彭某甲是其母亲。10.证人刘某的证言:2013年12月29日凌晨3时许,我在家里睡觉,我听到外面有3条狗在叫,之后我就起床看,我在左边窗户往外面看什么东西都没有,然后我就回去床上睡觉。到了早上8时许左右,阿婆小儿子过来才听他说他母亲死亡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11.证人黄某的证言,2013年12月29日凌晨3时许,我在家里睡觉,我听到外面有汽车按喇叭,声音很大吵醒了我,然后听到男子的声音叫“开门”,之后就听到狗叫,过了一段时间没响之后我又睡着了。到了早上8时许左右,阿婆的小儿子过来才听他说他母亲死了。12.证人叶某的证言:彭某甲和她的女儿关系比较好,和她的儿子和儿媳妇关系不是很好,特别是儿媳妇的关系比较不好。彭某甲和我说过她和她的儿媳妇有发生矛盾,在去年的时候还和儿媳妇的父母吵架。彭某甲现在住的房子是她和她儿子一起出钱新建的,她和儿媳妇因为房子问题吵过架,她儿媳妇不想给她住,想把她赶走叫她自己的父母过来住。13.证人谢某甲的证言:谢丽秀是我姑姑。2014案1月18日下午我大姑姑谢如园打电话跟我说,谢丽秀很气愤她婆婆和公公在新房里住两间房,想让她婆婆让出一间房来给谢丽秀和小孩住,她婆婆不乐意,两人就吵起来了,谢丽秀就推了她婆婆一下就走了,到了第二天她老公才发现她婆婆死了。这些事情是谢丽秀在电话里跟我大姑姑谢如园说的。谢丽秀和她婆婆关系应该不大好,她婆婆经常骂她,什么原因我也不知道。14.证人谢某乙的证言:我姐姐谢丽秀和她丈夫、婆婆的关系很不好。我记得比较深刻的是,我姐姐刚刚结婚没有多久,她的婆婆和我姐姐、姐夫因为带小孩的事情吵过架,还要姐姐给她几万元。在2010年暑假的时候,我姐姐曾经打电话给我父亲,说她和姐夫吵架并给姐夫打。姐姐曾经也和我说过她被丈夫、婆婆拿着菜刀追着打。还有姐姐经常打电话给我说她婆婆经常打她骂她。还有一次是姐姐的第三个小孩出生之前,我姐姐曾经收拾过行李自己回娘家。我姐夫也曾经说过我姐姐精神分裂(精神有问题),我觉得我姐姐之所以会这样完全是因为她丈夫和婆婆经常吵架并给他们打骂才会这样的。15.上诉人谢丽秀在归案前供述:我2013年12月28日那天早上7时45分去上班,直到下班,晚上19时10分左右才回家,吃完饭洗澡就睡觉了。第二天在工厂上班的时候我接到丈夫的姐姐电话才知道婆婆死亡。我最近两天没去过婆婆住的地方。昨天我穿浅黄色上衣,黑色暖裤和深黄色内衣。归案后稳定供述:2013年12月29日19时许我下班回家,看到我老公正在给我的小儿子钟某甲洗澡,我问我老公钟某丁我婆婆为什么没有过来接小孩,钟某丁就说我婆婆早上9点把小孩送过来就出去玩了,当时我很气愤。后来我就去吃饭,洗澡,睡觉,我就一直在想我婆婆那么大年纪了,不帮我们带小孩还出去玩,我越想越气。于是我就想教训一下我婆婆。23时许,我感觉我婆婆已经到家了,于是我就趁我老公钟某丁和小孩睡着了,我就在钟记摩托车修理店拿了一根铁水管,并在修理店里拿了一个红色头盔,带一个红色口罩及一把蓝色长形雨伞。当时我把水管藏在雨伞内,骑着自行车到了我婆婆所住的地方,我婆婆居住的地方在潼湖育记汽修工厂旁边。我到了我婆婆居住的地方后,我将自行车放好后,我就从我婆婆住的那个房子窗户叫她,“阿妈,阿妈,开门”,我婆婆就说好,于是我就又从前门过去,我婆婆开了门,没有开灯,我当时把铁水管拿在手里,放在身后。她就问我怎么这么晚才回来,是不是刚下班,我说是,她又问我有没有吃饭,我说吃了。这时我婆婆就回到她的卧室,我就跟了过去。我趁我婆婆不注意时,从我婆婆身后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水管往我婆婆后脑猛打了两下,她被我打了后就倒在地上,当时她倒地时有撞到一个粉红色凳子(我记得凳子好像有压到我婆婆的手部),我看到我婆婆倒地后,我气还没消,我怕我公公起来看到,于是我就将卧室的大门关上,又使用铁水管往我婆婆手上及额头猛打了两下,我看我婆婆不动了,于是我就打开我婆婆卧室的门,离开了卧室,当时我怕我公公听到声音,我就悄悄的将我婆婆卧室的门关上了,又将大厅的门轻轻关上了,具体有没锁上我记不清楚了。然后我又骑着自行车回到了我居住的钟记摩托车修理店,当我骑自行车走到高速公路桥下面时,我将作案用的铁水管丢在了草丛中(我已引领公安机关前往并找到,目前已被扣押)。我作案时所带的其他东西我就丢在了家中。口罩被我丢在了小店附近一个垃圾桶内,红色新头套作案后放在家里小店内(已被扣押)。2013年12月29日我老公的姐姐打电话给我说我婆婆被杀了,于是我就骑自行车到了现场并放在了门口,后来因为我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不知道是谁将自行车放进了我婆婆的屋内。后来,我经过反思,我就于2014年1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我杀害我婆婆怕他人看到,所以我才准备了头盔,口罩。我在作案的整个过程一直是带着头盔和口罩。我记得最少击打我婆婆有四下。记得是击打后脑,额头、手上,其他不记得了。我婆婆被我击打后面部向上,躺在地上。我当时上身穿米黄色的外衣,黑色的裤子,灰色的布鞋。我作案后身上衣服没有染有血迹。我与我婆婆平时关系一般,以前我婆婆与我在钟记摩托车维修店住,因为房间小,我想让她回老家住,因为此事我们有争吵。我杀害我婆婆的原因除了她不帮我孩子没有其他原因。经辨认,上诉人谢丽秀辨认出彭某甲;辨认出提取在案的视频中的路口就是其作案时经过和逃离现场的路口,视频中骑自行车的人就是其本人。并辨认出提取的衣服、水管、头盔、单车运动鞋就是其作案时的穿着及使用的工具;指认彭某甲卧室窗口就是其叫彭某甲开门的地方,彭某甲家的卧室就是其将彭某甲杀害的案发现场;指认博深高速公路桥底下就是其丢弃水管的地方,并指认桥下草丛中的水管就是其将家婆杀害时使用的工具。16.结婚证、户口本,证实谢丽秀与钟某丁于2006年6月19日结为夫妻。17.上诉人谢丽秀及被害人彭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谢丽秀和彭某甲的身份情况,谢丽秀无违法犯罪记录。关于上诉人谢丽秀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证人钟某丁、叶某、谢某乙的证言以及上诉人谢丽秀的供述可知,谢丽秀与被害人彭某甲因房子和照顾小孩等事情而早有矛盾;案发当天晚上,下班回家的谢丽秀在得知彭某甲没有照顾小孩后而心生不满,决定教训彭某甲,于是带上铁水管、并戴上头盔和口罩来到彭某甲的住处,在进入彭某甲的卧室后,趁彭某甲不备而持铁水管对年迈的彭某甲的头部等要害部位进行多次的击打,看到彭某甲不会动弹后才停止击打行为并掩上彭某甲的卧室门,然后离开彭的住处,最终导致彭某甲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大失血而死亡。谢丽秀虽然上诉提出自己有严重抑郁症,其辩护人亦提出谢丽秀经常受到家庭暴力,有过精神分裂,证人谢某乙也反映听钟某丁说过谢丽秀精神分裂,但钟某丁证实谢丽秀没有精神疾病和进行过精神病治疗,钟某戊、叶某、谢某甲等人也未提到谢丽秀在日常生活中有异常行为,并且根据谢丽秀供述的作案动机和过程来看,其是因彭某甲未帮其照看小孩而产生报复心理的,其作案时条理非常清晰,有清醒的认识、极强的自身保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谢丽秀在作案时是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谢丽秀作为一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其明知用铁水管连续击打他人的头部会致人死亡而仍之,且打至被害人不会动弹了才停止,为了防止别人发现还将被害人的卧室门及住处的大门关上,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某,其主观上是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的,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另,根据钟某丁、钟某戊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谢丽秀的到案经过,钟某丁在屋外报警时,谢丽秀并不知晓,民警是在接到钟某丁的报警后赶到谢丽秀的住处将谢抓获,虽然谢丽秀没有拒捕,归案后也如实供述,但其并未主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综上,原审判决的定罪准确,而且在对谢丽秀量刑时,已充分考虑本案是因家庭矛盾引发,谢丽秀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从而对谢丽秀从轻处罚,所作出的量刑是适当的。谢丽秀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谢丽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谢丽秀与被害人本为婆媳关系,但却因家庭矛盾而用铁水管连续击打年迈被害人的头部,且在被害人倒地后仍继续击打,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其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后果,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是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谢丽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谢丽秀及其辩护人要求改判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慧群代理审判员  苏智丽代理审判员  李丰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方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