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执字第19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汤怀荣与山东润通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怀荣,山东润通贸易有限公司,王鹏,苗大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1971-1号申请执行人汤怀荣,男,1954年3月21日生,汉族,齐鲁银行杆石桥支行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润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王鹏,男,1969年8月29日生,汉族,山东润通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苗大庆,男,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山东润通贸易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申请人执行人汤怀荣与被执行人山东润通贸易有限公司、王鹏、苗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4)市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市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振龙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郝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