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法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欧洪福与唐竹花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洪福,唐竹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法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欧洪福。被执行人唐竹花。申请执行人欧洪福与被执行人唐竹花故意伤害罪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竹花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欧洪福与被执行人唐竹花故意伤害罪一案的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吴 森审判员 梁金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龙艳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