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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玉芳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孙玉芳。被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芳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已扣划被执行人的财产,给付申请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执字第12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万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