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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8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玲余与潘林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玲余,潘林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862-1号申请执行人黄玲余。被执行人潘林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玲余与被执行人潘林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林福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故对被执行人潘林福欠申请执行人黄玲余执行款5万元及利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乐执民字第862号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