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观商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叶秀统与陈孟立、俞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秀统,陈孟立,俞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观商初字第641号原告:叶秀统。委托代理人:邬贤锋。委托代理人:高建刚。被告:陈孟立,农民。被告:俞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秀统与被告陈孟立、俞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计595元,由原告叶秀统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方明杰人民陪审员 虞忠杰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