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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观商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叶秀统与陈孟立、俞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秀统,陈孟立,俞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观商初字第641号原告:叶秀统。委托代理人:邬贤锋。委托代理人:高建刚。被告:陈孟立,农民。被告:俞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秀统与被告陈孟立、俞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计595元,由原告叶秀统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方明杰人民陪审员  虞忠杰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