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邹万国贩卖、运输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万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12号罪犯邹万国,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4月1日作出(2008)益法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邹万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08年8月6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1004号刑事裁定,改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19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从事鞋帮加工劳作的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4年4月8日突击清监,查获该犯私藏内存卡一张扣3分。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分142.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万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7年3月25日),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