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程晶与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北方分公司、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晶,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北方分公司,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928号原告程晶,住大连市。被告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北方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王喜锋。被告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秀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晶与被告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北方分公司、被告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156871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156871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程晶名下的位于大连市*号房屋的产籍。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丽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馨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