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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三娥与周明福、聂喜香、周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三娥,周明福,聂喜香,周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363号申请执行人张三娥。被执行人周明福。被执行人聂喜香。被执行人周燕。申请执行人张三娥与被执行人周明福、聂喜香、周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虎民初字第0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周明福、聂喜香、周燕将位于苏州市虎丘区东渚镇龙景花苑二区xx幢xxx室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过户至张三娥名下,过户税、费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xxx元,公告费xxx元,保全费xxx元,合计xxx元,由周明福、聂喜香、周燕负担,直接支付张三娥。本院在审理该案时实施了财产保全,查封了苏州市虎丘区东渚镇龙景花苑二区xx幢xxx室房产。因被执行人周明福、聂喜香、周燕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张三娥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xxx元,执行费xx元(本案执行费共计xxx元,申请人已交纳x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苏州市虎丘区东渚镇龙景花苑二区xx幢xxx室房产的查封。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明福、聂喜香、周燕银行存款xxx元。若冻结、扣划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其他到期收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师永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叶 倩 来源: